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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> 央行: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應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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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部文明播報發布時間:01-1121:26陜西法制網文明資訊官方帳號,優質創作者澎湃資訊記者 陳月石經過4年多的醞釀,征信業務管理辦法面世在即。1月11日,為規范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,加強征信監督管理,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,中國人民銀行草擬了《征信業務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《辦法》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。具體來說,征信活動指的是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、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,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。當前實踐中,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、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,屬于《辦法》的約束范圍。所謂信用信息,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,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。包括但不限于:個人和企業的身份、地址、交通、通信、債務、財產、支付、消費、生產經營、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,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、評價類信息。《辦法》同時明確,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,應當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的原則,不得過度采集。其中,征信機構以下四種方式采集信用信息是明令禁止的:(一)以欺騙、協迫、誘導的方式;(二)以向被采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;(三)從非法渠道采集;(四)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。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,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、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,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項。征信機構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,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取得企業的同意。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。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,征信機構應當刪除,作為樣本數據的,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,移入非生產數據庫保存,確保個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間接識別。《辦法》還規范信用信息的使用,保障用于合法目的。其中,《辦法》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于合法、正當目的,不得濫用;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、信用評價、信用評級、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征信業務時,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。征信機構提供畫像、評分、評級等評價類產品服務的,應當建立評價標準,不得將與信息主體信用無關的要素作為評價標準。《辦法》還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,從內控制度、軟硬件設備、人員管理等方面要求征信機構做好信息安全工作,建立應急和報告制度。征信機構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,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貿易、融資等合理用途,并采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。起草說明稱,央行自2016年即開展了《辦法》的調研起草工作,成立專門起草工作組,先后到多家征信機構、金融機構進行現場調研,了解征信業務開展的具體操作流程,借鑒參考國外征信業務的相關管理經驗,廣泛征求和聽取相關部委、外部專家、征信機構、金融機構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意見和建議。各方普遍認為,征信進入新時代,面臨新挑戰,出臺《辦法》十分必要,并且時機已經成熟,建議加強對信用信息的采集、加工、對外提供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,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、增加征信有效供給,實現征信業的高質量發展。責任編輯:鄭景昕 校對:欒夢作者來源:澎湃新聞聲明:版權歸原創所有,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。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,請與本網聯系,我們將及時更正、刪除,謝謝。舉報反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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